【學習教育】《黨政機關厲行節(jié)約反對浪費條例》(七)
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,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。凡是超過規(guī)定面積標準占有、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準租用、借用辦公用房的,必須騰退;凡是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,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。
第三十九條 黨政機關新建、改建、擴建、購置、置換、維修改造、租用、借用辦公用房,必須嚴格按照規(guī)定履行審批程序。采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,應當執(zhí)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,不得以未使用財政資金、資產整合等名義規(guī)避審批。
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樸素、實用、安全、節(jié)能原則,嚴格執(zhí)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、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筑節(jié)能設計標準,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(guī)劃要求,嚴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裝修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筑,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、公園等設施。
第四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以及維修改造項目投資,統一列入預算安排,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。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(guī)定管理,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建設。不得違規(guī)利用?;久裆⒈9べY、保運轉和專項債券等其他用途資金建設維修改造辦公用房。
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(zhí)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有關規(guī)定,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(jiān)理和審計監(jiān)督。
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、設施設備老化、功能不全、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,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,可以進行維修改造。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、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、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,嚴格履行審批程序,嚴格執(zhí)行維修改造標準。
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,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規(guī)劃、統一權屬、統一配置、統一處置。
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“三定”規(guī)定,從嚴核定、使用辦公用房。超標部分應當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。
新建、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,應當按照“建新交舊”、“調新交舊”的原則,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,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。
因機構增設、職能調整等原因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,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;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,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;無法調劑、確需租用解決的,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(xù),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(yè)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。
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閑置的,可以按照規(guī)定采取調劑使用、轉換用途、置換、出租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。
第四十四條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,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,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。領導干部不得租用賓館、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。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,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并由原單位收回。
超標辦公用房整改優(yōu)先采取調換或者合用方式,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,工程改造方案應當簡易、合理、厲行節(jié)約,多出的辦公用房面積公用,不得直接隔斷封死,防止造成新的浪費。